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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執行不僅是塑造營商環境更是法治的進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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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一系列營商環境立法的頒布,通過法治建設來推動營商環境的改善成為了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法律界主要的話題。繼行政、立法機構之后,最近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是貫徹中央“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精神的又一具體體現。但是其重要意義不僅于營商環境的塑造,還必須要承認,我國有很多司法公正問題集中在司法執行層面,其中過度執行成為焦點。 眾所周知,執行是將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付諸實施的過程。雖然在相關的民事判決中,存在勝訴或者敗訴的區別,但這并不是說,敗訴方就一定有罪,并且在道德上應當受到譴責。民事裁判只是對于權利和義務在當事人之間的又一次分配,只是這次分配的依據并非完全是按照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而是由司法系統根據法律、雙方當事人之前的約定,抑或是既有的交易習慣做出。民事的司法裁判在執行過程中,并不會有需要特別的懲罰某一方當事人的,即便是敗訴的一方當事人需要承擔的是懲罰性賠償責任,那在執行過程中其也只需要承擔法院判決中規定的那部分責任而已。因此,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在保護勝訴方利益的前提下,盡量的減少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一方造成的影響也就是應然之意。這就是法律討論中常常會說到的所謂“比例原則”,即為了達到合法的目標,而需要采用和實現目的相平衡的手段。具體來說這種“合比例性”要求:第一,目的正當性,即首先要求,采取法律措施所實現的目的要具有正當性,例如實現生效的法律判決;第二,手段適當性,即相關的法律措施,確實能夠實現正當目的;第三,手段必要性,即如果有多種措施能夠達到目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侵害最小的那個。 采取符合比例原則的措施執行法院判決,本應是司法執行的當然之意,然而在現實中因為種種原因,過度執行的行為屢見不鮮。為了執行一部分不動產,而查封全部不動產,為了執行一部分股票而凍結全部股票,這類的行為無疑會嚴重影響被執行人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尤其是對企業來說,對一部分財產的過度執行,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活動,嚴重的甚至會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和資金鏈的斷裂,最終導致破產的結果。而這顯然是違背執行制度的初衷的。 《意見》正是針對這種過度執行的問題提出的具體措施。 首先,《意見》要求“善意文明執行”,即在觀念上改變之前執行即懲罰的態度,認清司法執行的正確性質,是合理的再分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勝訴裁判,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在具體執行上,在充分實現裁決內容的基礎上,應當盡量減少對被執行人的影響。當然,這也并非是暗示執行機構消極執行,而是要將執行的重心轉移到對抗拒執行行為的打擊上,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意見》嚴禁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具體來說包括:第一,合理選擇執行財產,即選擇執行的財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生產生活影響最;第二,查封財產數額原則上應以法律文書確定的額度為限,且不得影響查封財產之外被執行人財產的正常使用;第三,查封措施應盡量的靈活,保證被執行人的財產在被查封時,如有可能,仍然能夠實現物盡其用;第四,被查封的財產,如有可能,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情況下,仍然允許實現其融資功能;第五,凍結股票的,應盡量減少對資本市場的影響,一般不超過應執行額度的120%。 最后,《意見》認為,在將查封財產變價時,應當采取多種靈活的方式,合理的確定財產處置的參考價格。例如,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格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采用網絡詢價的方式,以充分反映市場的價格。在采用拍賣方式實現變價時,應當充分披露財產的真實狀況,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以最大實現財產的真實價值。 應當說,這段時間中央為了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接連出臺了多項措施。在司法層面,之前最高檢要求對于民營企業負責人涉嫌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而最高法院的這個《意見》也同樣強調對民營企業的執行要盡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應當說,這些法律政策都是符合法治國家思想和要求的,是有利于改善民營企業在當下司法程序中的不利地位的,也因此是國家整體改善營商環境的一環。但這些符合法治的法律政策不應當僅惠及民營企業和其負責人,更應當是所有中國人民都應當享受的,法治中國的當然內容。我們期待著,相關司法機構從改善營商環境開始,盡快讓廣大民眾都能享受到法治進步的成果。 本文轉載自《21世紀經濟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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